01/02/2026
農曆年快到了,也是為2025打考績的時刻。
其中過去常見的績效最後一名就可以直接解僱嗎?
據聞META每半年檢討績效最後15-20%,並傳出裁員5%。
台灣也有很多老闆崇拜通用電器GE, 傑克威爾許(Jack Welch)的「末位淘汰制」以為把績效後段班砍掉就能提升競爭力。
然而在台灣勞動法庭上,這招通常會踢到鐵板!
因此老闆與HR必須避開7大「末位淘汰」法律雷區,只要誤踩中任何一個就會賠到哭!
1,考績最後一名 ≠ 不能勝任工作;
別再迷信排名,法院看的是「絕對標準」而非「相對排名」。只要員工有達到職務的「基本要求」(例如及格分),就算他在菁英團隊裡排最後,也不能當作資遣理由。
把資優班的最後一名開除,法官會直接告訴你:違法!
2,「不能勝任」要有證據
想引用《勞基法》第11條第5款資遣門檻超高!
雇主必須舉證二件事之一;客觀上「能力不足」(如業績長期未達標、錯誤率過高)或主觀上「消極怠工」(能做卻不想做)或二者皆有。
3,解僱是「最後手段」,PIP做了沒?
法院鐵律:「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」。
在按下資遣按鈕前,你有沒有給教育訓練?有沒有啟動「績效改善計畫(PIP)」?有沒有問過願不願意調職?
如果只是冷冰冰丟出一張解僱通知,完全沒給予改善機會,準備敗訴賠錢吧!
4,千萬別想用「懲戒解僱」省資遣費;
《勞基法》第12條「開除」是用來對付「重大違規」、「破壞信任」、「不誠信行為」或「故意搞破壞」的,而單純績效不好、排名墊底,絕對不等於「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」。法院判決通常最低限度要補發資遣費,還可能連薪水都要補到滿,最後還要讓員工回任。
5,理由不能像變色龍,說了就不能改;
解僱當下理由就要講清楚!不能先用「業務緊縮」資遣,上法院發現站不住腳,才改口說員工「表現不好」。
這種「說變就變」的理由變更,法院通常不買單,直接判定解僱無效。事證相符才是上策,臨訟亂編理由是下下策。
6,假「縮編」真「淘汰」;法官看得懂
有些公司會用「業務緊縮」或「改組」來包裝末位淘汰。但法院會查:你是不是一邊裁員、一邊還在招募新人?虧損是否長期持續?如果只是想換血,卻無法證明「該員不適任」+「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」,這招在台灣行不通,別把法官當儍瓜。
不當解雇其實最終是人財兩失。聰明的管理者懂得用「合法管理」代替「粗暴裁員」,做好PIP,保留員工表現考績及輔導紀錄,才是保護公司也尊重員工的雙贏之道,千萬別為了省小錢,最後賠上商譽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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